标准墓地

标准墓地

墓地须经当地政府同意,在土地管理、城乡建设规划管理、发改委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批。与外国、港澳台人士合作、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墓地,需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审核同意。报民政部批准。墓地严禁预售、炒卖墓位、X等违规销售活动。


标准墓地影响因素

环境卫生上的考虑一向影响到墓地的性质及选址。例如,罗马人和犹太人就认为公墓具有危险性,因而把墓地安排在罗马及耶路撒冷的城垣之外。古代埃及人和中国人同样也有这种环境卫生上的考虑。另一方面,XX却不考虑此点,他们的地下墓穴既是集体墓地又是礼拜场所,到了XX可以自由举行宗教活动的时代,他们把死者葬在教堂或教堂后面的墓地。6世纪以后,人口过于稠密已是十分普遍的问题,于是许多世俗当局决定恢复罗马国旧制,死者必须埋葬在城垣之外。但是,教会的土地不受世俗环境卫生法的约束;于是,在欧洲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代,问题愈益严重。
到了18世纪中叶,教会墓地拥挤,城市范围之内也再无埋葬死者之地,其后果已是众人忧虑的问题。教堂的地下室以及教堂周围的狭小空间已经是棺木丛集。这种场所许多已成为病源,常去者难免罹灾。在教堂墓地,掩埋的棺木逐层垒置,高到距地表仅几呎(有时甚至仅几吋),地面不断升高,常与教堂低层窗口持平。为了给新葬者腾出空间,教堂司事只好暗中将骸骨和尚未完全腐朽的屍体移往他处,有时是有计画地另行掘坑掩埋,掘墓工将挖出的棺木铭牌、棺柄、棺钉收归己有,当做废金属出售。这样一来,教堂墓地附近的居民往往丧失健康,面色难看得令人无法忍受。
各大城镇的这类情况仅在程度上有所不同,在伦敦,由于人口众多,死者也多,这种情况更加及时受到公众关注,经过不止一次地采取治标措施,终於在1855年依法关闭全部教堂墓地,仅留少数例外。早先已有私人企业在伦敦附近开办了几处公墓,但是1855年的《丧葬法》标志著英国和爱尔兰公墓制开始实施。几乎在各个地方,在城市和市镇范围以内的墓葬都已废止,若有某地尚有墓葬,则必须以种种方式保证其无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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